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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能參與招投標嗎?

  • 來源: 華律網
  • 時間:2019-05-09

  在我國,很多工程項目或者政府采購都是需要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方或者供應商的,而在招標的時候,對投標人的資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業是不能投標的,那么失信被執行人能參與招投標嗎?下面本文通過案例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案情概述

  一機電設備供應商S公司在近期參與某一政府采購項目,通過網上進行了項目報名,提交了資格預審文件。在資格預審文件評審前,S公司因之前有市場失信情況發生,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

  在資格預審文件評審期間,評審小組依據相關規定對S公司采取了限制措施,并宣布S公司不能通過本次資格預審。

  

    案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了對失信被捃人進行信用的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

  《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四、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的,應當查詢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鼓勵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

  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在對評標專家聘用審核及日常管理時,應當查詢有關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及時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標從業活動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前,應當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查詢相關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中刪除之時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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